
案件索引
(2019)鄂01刑终253号
【基本案情】
被告李佑某在武汉市新洲区开设了一家酒店,从事酒店住宿经营活动。为非法牟利,李佑先后注册了10多家商户,并向他们注册银联机构申请销售点十余台终端机具(POS机器),在其经营的甲级酒店,通过虚构交易和虚开价格,以收取1%左右的手续费为条件,为他人刷卡套现信用卡。与此同时,李佑取了1%至1%的费用.以5%的手续费为条件,帮助他人养卡信用卡。2015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31日,李佑使用司法鉴定POS彭金某、库秋某、李晓某信用卡刷卡金额共3562047年.98元。
自2016年6月起,李友安排其子女和被告李接管信用卡套现和信用卡维护业务。经B司法鉴定所鉴定,李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使用POS彭金某、库秋某、李晓某、吴慧某信用卡刷卡总额23297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佑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有期徒刑五年,罚款5000元。二、被告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2000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犯罪13台POS没收机器。
李佑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
诉讼。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发现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佑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器)以虚构交易的形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国家市场管理制度,危害金融安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李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关于李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卡金额不应累计计算,经调查,所谓的信用卡是信用卡持卡人透支,为了避免逾期还款,信用卡给被告,帮助提前还款,然后被告通过POS虚构交易将预付款套出,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该行为符合信用卡套现的虚构交易和非法利润的基本特征,与直接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无异。也应认定为信用卡套现,重复刷卡产生的金额应计入犯罪金额。因此,不采纳相关辩护意见。鉴于信用卡维护行为与典型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有一定的差异,银行资本风险相对较小,危害相对较轻,因此在量刑时适当宽大处理两名被告。
【裁判要旨】
套现和养卡都是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套出银行信贷资金,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妨把握立法目的范围内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灵活扩大对直接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的解释,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养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妨碍信用卡 解释刑事案件管理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23](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使用销售终端机具违反国家规定(POS机器)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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