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是一种更常见的消费支付方式,如果不是在消费过程中使用信用卡,而是刷信用卡现金将钱转移给他人,贷款关系是否建立?最近,闽清法院东桥法院审理了信用卡现金转移给他人,最终法院决定转移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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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溪说法》第1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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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范先生和江先生是朋友。2019年5月,范先生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江先生借款4.5万元。由于江先生当时资金不足,江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6.5万元,江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4.5万元交付给范先生。双方同意范先生每月按照江先生的信用卡账单还款。最后,范先生欠了2万多元,被江先生起诉闽清法院。
在诉讼中,范先生认为,江先生的行为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与江先生的私人贷款合同无效,并声称江先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应由江先生自己承担。江先生认为他没有从中获利,范先生应该按照协议偿还。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贷款转让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江先生和范先生之间的私人贷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范先生扣除已返还的款项后,应返还江先生2万余元。由于范先生对转贷的了解,双方对合同无效有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范先生应赔偿江先生损失约7000元的一半。
法官后语:在私人贷款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私人贷款合同属于金融机构贷款转让的,贷款人是否通过贷款转让获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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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收听方式
《梅溪说法》每周一期
每期5-10分钟
调频频率:闽清人民广播电台FM98.0
播出时间:12:00,15:00,18:00,21:00
喜马拉雅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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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闽清县法院 闽清县广播电视台
编辑| 杨帆
校对| 刘宁
审核| 吴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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