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8月30日,三某某在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谷镇一家银行附近丢失了一张信用卡。他找不到。原来,信用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土某某发现。土某某发现后,他认为这是一张简单的信用卡。当他翻到背面时,土某某发现信用卡背面写着密码,这让土某某犹豫不决。他没有想办法把信用卡还给主人,而是贪婪,自己拥有信用卡。
第二天22点左右,土某某来到同德县嘎巴松多镇某银行ATM在机场,掩护,土某某前后分四次从卡里取7300元。
三某发现信用卡丢失后立即报警。去年9月8日,同德县公安局立案调查。经过反复调查,警方于9月13日逮捕了嫌疑人土,并依法拘留了他。
9月16日,土某某被土某某逮捕取保候审,去年10月25日,同德县公安局在取保候审期间因车祸死亡。
【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欺骗信用卡的;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土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到ATM机上取钱的行为属于刑法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土某取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者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点评】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岩林表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财产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冒用信用卡,取决于用户与信用卡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土某某未经三某某许可使用其信用卡(银行卡),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范畴。土某某将发现的信用卡据作为自己的,这种行为表现,可以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君子爱钱,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拿起别人的银行卡后,要记住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立即归还失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因贪婪而入狱。同时,提醒群众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密码,提高预防意识,尽量不要将密码附在银行卡上,银行卡丢失后及时报告损失,防止他人使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避免经济损失。(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陈文雯 实习生 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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